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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案例】如何解雇三期内的女职工才为不违法

来源:职赏网 时间:2020-03-11 作者:李澜卓 浏览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实践中仍有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而三期女职工也出于各方面的考虑,最终接受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但女职工同时也提出,公司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对其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损失、医疗费、社保等作一定的补偿。三期女职工的前述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一、女职工的主要三期待遇

1、女职工特殊假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奖励假



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工资与生育津贴


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医疗费用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的赔偿项目




(一)法律规定

1、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三期待遇损失

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可能会导致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损失、无法从生育保险基金领取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社会保险中断等损失。

对于上述三期待遇损失,《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女职工可以考虑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来主张三期待遇损失。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分析:

1、仅支付赔偿金,否定“三期”待遇损失:

①主张尚未发生的三期待遇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②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员工因生育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支持赔偿金和三期待遇损失: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造成三期待遇损失,应予以补偿。

②劳动合同延续至哺乳期满终止,员工理应享有三期待遇,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员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于三期待遇,建议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亦可以衡量三期待遇成本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成本,商定协商解除方案。对于协商不成的,若女职工通过仲裁、诉讼来主张三期待遇损失,需要考虑到三期待遇损失是否已经发生或实际存在,以及个别或全部三期待遇损失主张无法得到支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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